第四十二条
有效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组织旅游的名义,利用各种网络社交平台或者各类社会团体从事旅游经营业务。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个人,不得从事导游、领队业务。
在旅游景区景点内从事商品销售等服务活动的商品销售者或者其他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诚信经营、公平交易,服从管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消费;
(二)与旅行社或者旅游从业人员串通,以停车费、茶水费、人头费等形式对旅行社或者旅游从业人员给予贿赂,安排旅游团队购物或者兜售商品;
(三)以烧香、解签等为名诱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