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推动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贯彻实施。
本市对旅游景区范围内的民宿、餐饮服务单位、特色食品和工艺品销售单位实行质量等级管理制度。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制定等级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旅游景区范围内的民宿、餐饮服务单位、特色食品和工艺品销售单位提供的设施或者服务应当不低于其实际获得的质量等级,不得超越评定的质量等级进行宣传;未获得质量等级的,不得用等级标志进行宣传和经营,误导旅游者。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