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矛盾纠纷协商机制,畅通公众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渠道,组织、协调辖区内矛盾纠纷化解力量,推动矛盾纠纷有效化解。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