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医疗、家事、交通事故、劳动关系、民间借贷、土地承包、物业管理、知识产权等矛盾纠纷易发领域,推动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立由具有专门知识或特定经验的专家人才组成的调解专家库,对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或者出具专家意见。
鼓励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商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共同做好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工作。
鼓励法律援助机构、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