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源头预防,将矛盾纠纷预防贯穿于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全过程,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矛盾纠纷预防贯穿于司法全过程,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