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负责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矛盾纠纷化解职责。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推动相关信息系统的对接,实现矛盾纠纷数据的整合;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整合调解力量资源,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强化一站式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功能,逐步推进矛盾纠纷分级分类分办工作,完善矛盾纠纷受理、派单、办理、答复、督办、办结、回访、评价等环节的工作流程,实现矛盾纠纷处置的闭环运行。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