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源头预防、公平合法、平等自愿、社会参与、高效便捷的原则。

鼓励当事人优先选择和解、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