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司法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管理制度,加强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监督管理。

鼓励调解组织为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加强对调解员的人身保护,并组织开展对调解员的心理辅导。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