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等矛盾纠纷化解单位收到当事人化解矛盾纠纷申请后,应当按照职责及时予以处理;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提出申请。对涉及多个单位职责范围的,由首先收到该申请的单位会同其他有关单位共同办理。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