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利用工业固体废物作为产品或者生产替代原料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符合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

(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对综合利用产品进行采样监测,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