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生活垃圾焚烧厂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优先保障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不得影响生活垃圾焚烧炉污染物排放达标;

(三)不得影响焚烧炉正常运行;

(四)只能焚烧处置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