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七条有效生活垃圾焚烧厂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优先保障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二)不得影响生活垃圾焚烧炉污染物排放达标;(三)不得影响焚烧炉正常运行;(四)只能焚烧处置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