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第七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了解、反映居民、村民的改造需求,组织居民、村民有序参与城中村改造。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