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第八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改造资金平衡方案,统筹区域内改造资金安排。具体资金来源包括:(一)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专项贷款;(二)政府专项债券等政府财政资金;(三)公司信用类债券、基金等社会资金;(四)国家有关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专项补助;(五)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专项借款、专项贷款等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城中村改造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