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第六条有效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城中村改造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城中村改造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