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城中村改造工作,建立城中村改造协调工作机制,制定城中村改造重大政策措施,审定改造计划、资金安排和改造方案等。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