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实施拆除新建的城中村村民,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城市居民户口后,应当享受城市居民待遇。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村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被征地村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