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在城中村改造中应当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社会综合治理体制,建立健全跨部门信息共享、协同预警的信息交流和联防联控机制,维护社会稳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