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中村改造规划、计划、方案编制和审批以及改造项目监督、管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组织基础数据调查的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导致用于城中村改造方案编制的基础数据出现重大错误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