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标准规划建设管理,可以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专业服务企业对安置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整治提升类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按照文明城市标准实施管理,可以将城中村范围内的市容卫生、道路养护、绿化保洁、路灯管养、公共停车管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委托专业经营单位实施物业管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