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监管机制,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改造项目有关安置房、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施工和竣工验收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