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中村改造村民住宅补偿安置采取复建安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式。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非村民房屋的,应当充分听取意见并对其合法权益予以合理补偿;针对不同意见,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处理意见。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拟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