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以及征收土地涉及的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拟定并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公布实施。征收补偿一律按照经依法依规批准公布的标准公开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降低或者另行补偿。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