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土地征收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土地征收前期工作。
征收土地申请经批准前,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足额预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和村民社会保障费用。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期限届满后依法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交出土地,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或者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不交出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协助。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