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城中村改造应当依法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中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城市安全韧性等刚性管控要求,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确定规划指标。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