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中村改造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统筹平衡规划指标,对改造项目在规划用地性质、建筑规模等方面予以支持优化。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中村改造空间单元范围,明确土地利用、功能布局、空间结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规模指标等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作为规划许可、改造实施的依据。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