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