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及时清理,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