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及时清理,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