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