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未密闭覆盖的,由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沿途泄露、遗撒、带泥上路行驶的,由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