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镇建设专项规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市场化机制,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