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临街和重点区域的建(构)筑物的顶部、外立面、阳(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或者安装、设置有碍城镇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

不得在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及绿化带中晾晒、吊挂物品。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