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的景观灯光设施,应当按照城镇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和技术规范设计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责任人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整洁、完好,并按照县、镇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启闭景观灯光,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