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示栏、意见箱、电子邮箱和联系电话,收集、处理公众意见、建议和投诉,及时查处影响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