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四条有效城镇临街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经营门店门前卫生、建筑物实行管理承包责任制。从事道路、管道、供电、供水维修,园林施工、车辆清洁、车辆维修等活动产生的杂物、渣土、污水、污泥等废弃物,由作业单位和个人负责清理,到指定的场地填埋或者处理。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