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组织实施重大人才政策和人才工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学技术、财政、文化广电旅游、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人才工作。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