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编制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并将人才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人才专项投入一般不低于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百分之三。

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人才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本辖区内人才工作。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