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完善县(市、区)、部门间人才工作协同机制,加强与其他地区间的平台协作、项目合作、要素流动、生态共建,融入长三角人才一体化发展。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