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开展环境卫生整治行动,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提高人居环境卫生质量。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内的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定期开展清洗、消毒、保洁,清理病媒生物孳生地,消除危害公共健康的隐患。

市和区(县、市)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应当向居民提供卫生消毒、病媒生物消杀防治等指导、咨询服务。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