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置规范化的预防接种门诊,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建立预防接种分时段预约制度,做好日常预防接种和传染病流行期的应急接种、群体性预防接种工作,为有需求人群提供规范化的预防接种服务。居民应当按照规定接种免疫规划疫苗。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辖区内居民预防接种的组织、动员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免费接种疫苗种类。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