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向税务主管部门申报纳税,向市场监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信息。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