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一)该成员的出资额;(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四)接受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量化份额;(五)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的盈余返还和剩余盈余分配金额。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