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四)接受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量化份额;

(五)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的盈余返还和剩余盈余分配金额。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