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条

有效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附属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条件擅自交付住宅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交付使用;拒不停止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新建住宅物业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时报送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公示车位(库)的配置情况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库)只售不租的,或者将未出售的车位(库)不优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者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期限超过六个月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