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八十八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在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布职能部门及联系电话,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