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条有效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未将业主共有资金全部存入账户或者未将业主共有资金账户接入市智慧物业信息管理系统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业主委员会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