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安排部署物业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重大矛盾纠纷,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一)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督检查;
(二)社区发展治理部门负责组织微网实格治理力量对物业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涉及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四)经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供电、燃气等专业经营单位做好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供电、供燃气等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
(五)公安机关负责对治安、车辆通行等行为实施指导和监督,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等行为实施依法查处;
(六)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以及调整变更等行为实施指导和监督;
(七)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督查和考核,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等行为;
(八)水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供水、排水专业经营单位依法依约做好供水、排水等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
(九)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对占用、损坏公共绿地,砍伐、移植树木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十)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传染病防治和生活用水卫生等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十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收费行为、广告行为等市场行为以及电梯等特种设备的使用改造维护实施指导和监督;
(十二)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消防安全实施指导和监督。
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对物业管理区域或者物业服务人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物业服务人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现场检查、提供有关资料,予以配合和协助,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