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使用和管理维护第七十九条有效业主转让、出租、出借物业或者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将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居住权人,明确约定物业费结算等事项,并自物业交付之日起七日内,将物业转让、出租、出借或者设立居住权的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