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接受委托代收水电燃气费等,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并根据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报酬,不得将应当由委托人承担的费用转嫁给业主。委托人应当将委托事项和联系方式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长期公示。

物业服务人代收水电燃气等费用的,不得与物业费捆绑收取。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