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相关规定以及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防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因维修物业、设置管线等需要,必须进入专有部分的,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配合。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