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使用和管理维护第七十六条有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使用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管理规约约定,不得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或者充电。禁止利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及其配套动力蓄电池。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