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禁止行为等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对房屋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当在装饰装修前告知物业服务人,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业主、物业使用人身份证件,不动产权证明材料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物业使用人申请装饰装修的,需提交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证明文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交的装饰装修方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约定,或者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告知其修改相应方案,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后施工。
装饰装修期间,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人对装饰装修现场进行检查。物业服务人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约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装饰装修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及时修复。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